本報訊(記者 胡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對此,記者專訪了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
    按照《規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摘要。公示內容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規定》明確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將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程序規定為:一是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當事人登記機關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信息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二是明確異地案件的公示程序。三是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准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四是明確對公示滿5年的行政處罰信息記錄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但不再公示。  (原標題: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應書面告知被公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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